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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燈未關起口角 男子砍死小舅判刑15年8月定讞
桃園市錢姓男子民國111年底與劉姓小舅因電燈未關起爭執,錢男手捆切肉刀砍死小舅,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錢男有期徒刑15年8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無業的錢姓男子與劉姓小舅同住於桃園市龜山區,111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2人因電燈未關而發生糾紛,錢男隨後持切肉刀當著外公與母親面前,朝劉男連續砍刺,導致劉男身上有20處銳器傷、頸部嚴重受創,引發出血性休克併呼吸衰竭。
錢男見狀要求母親打電話報警並呼叫救護車,劉男被送醫急救,但劉男到院前傷重不治。
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錢男手段凶殘,雖要求母親呼叫救護車,但未嘗試對劉男施救;考量錢男犯罪動機是長期受到劉男言語暴力及肢體衝突的積怨所致,且當庭向劉男的女兒道歉,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8月。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已詳盡評斷,量刑裁量權的行使未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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