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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竹北女警下海兼差?行政調查結束還她清白 但因這事風波未平
喧騰一時的新竹縣竹北警分局潘姓女警因出現在新竹市某護膚店,被爆出疑似有「兼差」情事,經過近1月調查終於還她清白,雖「查無兼差具體事證」,潘女免於被汰除,但潘女曾找人代簽退,若有虛報加班費,恐涉及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但最終也查無。不過委託人代簽退,雙方有偽造文書疑慮,將函送新竹地檢署認定。
竹北警分局指出,經調查潘女行車軌跡,比對簽到、簽退等紀錄回溯至今年1月,潘女僅請人代簽退2次,且都在5月期間,由於5月加班費需6月才可申報,潘女尚未申報加辦費,因此也查無「虛報加班費」事證。
不過潘女坦承未經報備非因公涉足不妥當場所及與特定對象不當接觸,情節嚴重,維持1大過處分。竹北分局偵查隊長李宗和及彭姓小隊長因督導不周,維持申誡2次處分,彭姓小隊長也自行調職到刑大。雖行政調查結束,但代簽退因涉及偽造文書,潘女及代為簽退者,仍將依規函送地檢署偵辦。
據了解,潘女心情已逐漸平復,目前已返回崗位上班,家人也時常陪伴關懷。
律師錢炳村提醒,若報領加班費,但實際上卻沒有加班情事,只要領取款項時實不符「名」,就有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若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委託、幫人簽退,可能涉及刑法第 217 條偽造署押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公務員兼差,錢炳村指出,若未經服務機關許可,亦不論是否受有報酬,或是否實際執行職務,可依公務員服務法按其違失情節予以懲處,最重可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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