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寄給詐團提款卡被列警示 她被父告竊盜...這理由判無罪
林姓女子去年3月間加入LINE「網路賺錢」群組,經成員要求提供提款卡,把父親交給她使用提款卡寄給對方,不久被列警示帳戶,她才報警遭詐欺,還有人上門討債,遭父親提告竊盜。法官認林父說詞不一,且從交易明細等無從佐證他已收回提款卡,不再供女兒使用,林女獲判無罪。
林女不否認將該提款卡寄給該群組成員使用,但堅詞否認竊盜,她辯稱,該提款卡是在她高中的時候,爸爸給她的,她到分駐所備案前,都有使用該提款卡;她畢業後7、8月薪水也都會存入該帳戶。
林父於警詢、審理中坦承,是因為該銀行帳戶有詐欺案件,他為維護自己權利,要證明該提款卡是女兒拿去使用,才對女兒提告。
台南地院指出,林父於警詢指述,去年1月間在住處房間內,要拿零錢去存,才發現提款卡遭竊;當時他懷疑把卡片放到其他地方忘記了,等到4月,有人來說女兒欠他們錢,他去報警,他到分駐所詢問發現女兒於3月底向警方報案遭詐欺,5月間在女兒房間枕頭下發現該張報案證明單,裡面內容有提到該提款卡,才驚覺提款卡是女兒所竊取。
然而,他當時說,提款卡自2022年6月30日女兒結束半工半讀後,他就收回來。但在偵查中訊問時,他指稱,怕女兒把自己的錢花光,他把女兒需使用款項匯到該帳戶,可以控制她花錢,等到她畢業,他將提款卡拿回來了;惟就何時向女兒取回提款卡,前後所述並不一致。
林父於審理中表示,女兒向地下錢莊借錢,他請警察來,警察說女兒有報案被詐騙,去年4月底在女兒枕頭下發現報案三聯單,才發現他提款卡被偷,另外偷一支手機等,就其發現提款卡遭竊時點、失竊物品是否僅提款卡,所述與前列警詢、偵查所指早於去年1月15日提款卡即遭竊、僅有提款卡失竊也不相符。
同時,林父指稱收回該提款卡動機是因自己開設夾娃娃機店,需存入零錢提領款項,但他該銀行帳戶自前年6月底至同年12月止各筆匯入款項中,僅1筆4千多元現金是他存入夾娃娃機店款項。
台南地院認林父自己指述並非全無瑕疵,且不論從交易明細或女兒報案遭詐欺資料及供述,均無從佐證林父所指前年6月底後已收回提款卡、女兒已經不再持有使用該提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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