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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電動自行車經警局酒駕被抓 台南6旬男嘆「那ㄟ安內」
台南61歲謝姓男子1日深夜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經市警六分局前中華南路二段巷弄,車身搖晃行車不穩且大燈損壞不亮,被大林派出所巡邏員警攔停,聞到他身上散發濃厚酒味,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超標,他得知涉公共危險送辦,直呼「那ㄟ安內,以為未騎乘汽機車不算酒駕」。
六分局交通組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9條第1項規定自行車為慢車範疇,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如果喝酒仍騎乘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須處以2400元以下罰鍰,若騎乘自行車駕駛拒絕酒測,則須處以4800元罰鍰。另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車,即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
當謝男聽到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酒駕未肇事也涉及公共危險罪嫌,且須併科高額罰金後,酒精瞬間醒了大半,但後悔已經來不及。警方詢問後,依涉公共危險罪嫌將他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據六分局統計,今年1月迄4月底止,南區酒駕自查案件計線上主動查獲72件,顯見仍有許多民眾飲酒後仍心存僥倖,忽略酒駕發生事故的嚴重性。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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