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台中外送員紅燈迴轉收罰單 警用「目睹」開單遭撤銷
台中市林姓男子是外送員,他在去年騎機車送餐行經大雅區時,被警員目擊有闖紅燈迴轉的違規行為,遭警方攔查後開單告發,林被罰2700元、記違規點3點,但林不服打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是「兩段式左轉」,等綠燈時沿斑馬線騎到對向車道,沒有闖紅燈,法官審酌,此案僅有警員「目睹」,沒有其他密錄器佐證,認事證不足,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是外送員,前年12月30日晚間7時許,騎機車在大雅區雅潭路四段、田心街路口時,被警員發現有闖紅燈迴轉的違規行為,警員當場攔查後告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開罰林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不過林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訴訟。
林男抗辯,案發路口沒有設置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畫設機車待轉格,但他當天騎車外送餐點,沿著潭子區雅潭路四段昌平路往中清路方向行駛,抵達案發路口時,因送餐地點在對側,他基於安全考量,自行以兩段式左轉方式,先在雅潭路四段未達田心街口處,等待雅潭路四段的號誌轉換為紅燈,才沿著斑馬線過馬路迴轉到雅潭路四段對側(往昌平路方向)的店家,他是「等紅燈過馬路」,而非闖紅燈。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警察是執法人員,以「目睹」方式,當場舉發行駛闖紅燈號誌穿越路口的違規行為,依道交條例之規定並無不可。查舉發機關檢附資料顯示,此件是舉發員警依親眼目視的結果,一般執勤員警的專業訓練而言,對於該等職務上事項的觀察程度,比一般人更為專注,舉發員警當無誤判可能。
法官審理後認為,舉發的警員證稱,開庭作證時,已距離案發8個多月,對於當初狀況不復記憶,也沒有密錄器的畫面可稽,無從檢驗警員當時是否已看見,或能看見林男闖紅燈迴轉的狀況,也無從判斷警員舉發內容的信憑性,認定此案證據不足,判撤銷罰單,仍可上訴。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