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警車闖平交道被罰7萬 警員辯緊急法官嚴批卸責
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鄭姓警員開警車,行經新北市瑞芳街平交道時,遭民眾以行車記錄器拍下闖平交道,被開罰7萬4500元,吊扣駕照1年。他指設置不當又情況緊急,但法官檢視監視影像打臉其主張,駁回他的行政訴訟。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鄭姓警員民國110年12月29日晚間6點42分許,駕駛警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瑞芳街平交道時,因「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平交道」,經民眾以行車記錄器拍下影像檢舉。
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瑞芳派出所員警調閱現場設置平交道監控系統錄影影像確認違規屬實,因「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台北市區監理所裁處罰鍰7萬4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鄭姓警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開車執行拘提勤務,行經平交道時,原於停止線前靜止停等,豈料,遮斷器升起後僅2秒,閃光號誌、警鈴又再次作動。
且該處閃光號誌位置設置過於靠近平交道,用路人難以察覺,他聽聞平交道警鈴作響時,已行至平交道鐵軌中央,為維護周遭安全暨考量勤務急迫性,方不得已加速通過平交道。
鄭姓警員指出,平交道的閃光號誌設置不當,造成視線受到遮蔽,警鈴、閃光號誌及遮斷器作動不同步,非合理常態。兩段限制通行的時段間,未設置最低合理安全間隔時間,易使用路人誤闖造成事故,聲明原處分撤銷。
監理單位說明,舉發單位根據監視器路口影像確認,晚間6時42分38秒,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車輛尚未行經爭平交道,至42分42秒時,響鈴及閃光號誌猶未停止,車輛卻駛入平交道停止線,43秒至47秒強行闖越路口,違規屬實。
法官檢視影像釐清雙方爭議,發現當時平交道警鈴、閃光號誌運作均正常,閃光號誌開始顯示、警鈴開始作響之際,警車「尚未進入平交道」,於閃光號誌、警鈴均作動期間,鄭仍駕車駛入平交道內,持續闖越離去。
法官說,畫面顯示鄭男前方視線清晰、正常未受限,閃光號誌、遮斷器均矗立於其車輛左前方,明確可見,後方也沒有跟車。
鄭男稱執行拘提勤務情況緊急,但法官鄭姓警員未使用警示燈、警鳴器,應與一般用路人相同,暫停等火車通過後,才得續行,尚不因其勤務在身,有交通優先權。
法官還舉過去10年發生445件平交道交通事故,造成161人喪命、169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天價,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嚴重性不亞於酒駕,批評不能用卸責之詞,合理化自己闖越平交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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