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遭按喇叭怒比中指挨告 她辯「懊悔時的習慣動作」
高雄42歲蔡姓女子今年騎車在左營區博愛三路與新庄仔路口,因不滿其他車輛按喇叭,竟朝對方駕駛座比中指;事後挨告,蔡女否認犯行,還辯稱,比中指是感到懊悔時的習慣動作,並無針對人。法院並不採信蔡的說詞,將她依公然侮辱罪,處4000元罰金。
判決指出,蔡女今年5月24日上午7時21分許騎車,行經左營區博愛三路北向南行駛至該路段與新庄仔路口時,因不滿林男開車對蔡按喇叭,她便對林筆中指。
事後林男向左營分局報案並提告,並依據行車紀錄器佐證蔡女犯行;警詢時,蔡坦承有「比中指」,但她否認公然侮辱,還說比中指是感到懊悔時的習慣動作,因案發當時因為不小心闖紅燈,覺得很懊悔,才比中指,並不是針對人。
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蔡女是以左手向後高舉,朝對方車輛正面車窗比中指,加以侮辱,並不採信蔡的說詞,且比中指為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強烈含有侮辱他人意思,屬侮辱行為。
法官認為,蔡女只因行車糾紛,以比中指舉動侮辱他人,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又未能與對方和解也無賠償對方損失,且有妨害自由、毀棄損壞等前科,素行非佳;審理後,地院將他依公然侮辱罪,處4000元罰金,得服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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