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擋救護車遭罰3600還吊照 他「極重度聽障」法院撤單
台中呂姓男子沒避讓救護車遭開罰3600元、吊照1年,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極重度聽障,沒聽見救護車鳴笛非故意阻擋,台中交裁處抗辯認為呂聽力受損足以影響安全駕駛,本不應上路;台中地院審酌,呂雖聽障但有依法考領駕照,沒聽到鳴笛非故意,判處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調查,呂男去年11月19日早上10點多開小貨車經北屯路、太原路口,因「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遭民眾檢舉經轄區第5分局開單,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3600元罰鍰、吊銷駕照,1年內不得考領。
呂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極重度聽語障礙另有身心障礙證明,當時因聽力障礙無法聽到身後救護車警鈴,之後才發現也有立即避讓,他是因聽障而非故意不避讓,非惡意行為,純屬身體障礙,聲明撤銷處分。
台中交裁處抗辯稱,呂男違規時,其他用路人都能聽到聲音避讓呂應無不能聽聞之理,卻仍阻擋救護車路線,違規事實明確。交裁處也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身心障礙者另為報考,而呂通過考取駕照筆試,以及具備駕駛小型車高度感官作用及技術。
交裁處認為,呂經國家考試認證得以一般正常人能力在道路上駕駛,因此不能主張其為身心障礙者,聽覺不及一般正常人就免除責任;且道路安全規則中,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不得駕車,呂聽力受限足以影響安全駕駛,依法不得駕車,其忽視自身病徵貿然上路妨礙救護車,裁罰無不當。
台中地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救護車當時多次鳴笛呂男仍沒避讓,而呂經診斷有雙側重度耳聾,1982年就被鑑定屬於極重度聽障,可見呂身在封閉車內環境,無從察覺救護車聲,不能第一時間避讓,難認他有故意或過失。
法院指出,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聽覺障礙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車駕照及小型車駕照,可見呂已於身心障礙後考取普通小型車駕照,屬於得以合法上路的汽車駕駛人,認定原處罰有違誤,判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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