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批工廠安檢欠監督 桃園市消防局:今年已罰9家停業
桃園市轄內多工廠,監察委員日前質疑消防局工廠安檢監督不力,2020、2021年都未對違規廠商勒令停業,對此消防局回應,消防法並未強制要求給停業處分,但有鑑於部分嚴重大火,今年起加強執法力度,遭罰款4次仍未改善的廠商即要求停業,目前已有9家遭停業,其餘場所也會持續追蹤並確認改善。
監察委員張菊芳、郭文東日前表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2017年至2021年8月間,執行3萬6千餘家次工廠消防安檢,裁處705家,但僅於2019年就15家被連續裁罰的工廠給予停工警訊,其餘年度均無警示作為,缺乏有效監督,已申請立案調查。
消防局回應,轄內列管工作場所計8900餘處,每年均需定期辦理消防設備檢修申報,以及消防安全檢查,不符規定均依消防法開立限期改善單及舉發單,若業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且經處6000至3萬元連續罰鍰後仍不改善,「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
消防局指出,若因消防設備改善工程繁複,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改善,業者可提出改善計畫書申請展延,消防局則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辦理審查並予合理改善期限,經查2020年和2021年經消防檢查不符規定者,均有依法開單,屆期也排定時程複查,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並依法持續開罰,但確實沒有勒令廠家停業。
消防局表示,消防法未明文規定須勒令停業,但考量去年城中城大火等嚴重火警,今年加強監督力度,針對逾期未改善業者,依消防法連續罰鍰達4次後,就勒令停業,若後續仍未改善,再依行政執行法依次處6萬、12萬、18萬元罰鍰,並斷水電。
消防局說,今年目前要求限期改善的場所有501處,其中9家遭罰4次已勒令停業,其餘也將持續追蹤至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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