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輿掩埋場爆流血衝突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苗縣府「停止開發處分」
苗栗縣坤輿科技設置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今天凌晨與抗議民眾發生流血衝突,今天上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掩埋場位於山坡,超過2公頃,需要環評,但坤輿沒做,縣府做成讓坤輿設掩埋場的行政處分無效,縣府應停止相關行政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8時宣判,認定縣府做成讓坤輿科技(下稱坤輿)設置掩埋場的行政處分無效。法官指出,坤輿設置的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位於山坡地,整體面積合計已逾2公頃,應進行環評,但坤輿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未實施環評,也沒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縣府審查,就進行開發行為。
縣府疏漏未注意,也沒依相關規定命坤輿實施環評,在2002年3月4日函同意設置文件申請,2005年2月22日函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申請,及2005年3月8日函同意核備興辦事業計畫書,都僅列10筆土地計1.7958公頃為開發範圍,而認無環評必要,核屬有誤,依環評法應屬無效。
判決指出,苗栗縣政府在2002年3月4日,同意坤輿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因地籍重測,坤輿在2004年12月22日申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經縣府2005年2月22日函以設置基地位置未變更予以同意核備,同意坤輿所提試運轉計畫書。
坤輿在2006年4月3日申請掩埋場許可證,經縣府在2011年10月19日駁回申請,請坤輿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書變更申請,納入聯外道路使用部分,及依農業發展條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使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送審。
坤輿提起訴願,經環保署2012年3月9日駁回。2020年12月21日再向縣府申請試運轉計畫,經縣府在2020年12月31日同意坤輿掩埋場90日的試運轉計畫,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長陳清鑫等人不服,認為掩埋場申請同意設置時,沒有依法環評,提起訴願、申請停止執行,縣府在2021年函復,掩埋場設置無需環評,所以自救會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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