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未禮讓行人直接撞上 肇事汽車駕駛最高罰3千6百元
新北市陳姓男子,周日下午駕車行經新莊區新泰路左轉復興路時,疑未先禮讓行人先行直接撞上,造成鄭姓少女彈飛落地,鄭女起身無大礙,告知陳男無須就醫幫忙,陳男隨即開車離去。對此,轄區警昨晚(16日)通知雙方到所說明,陳男未禮讓行人先行則依道交條例第48條第2項開處。
據了解,陳姓男子(49歲),周日下午5時33分左右,駕駛汽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時,直接左轉復興路,不慎碰撞走在斑馬線上的鄭姓少女(17歲),造成鄭姓少女彈飛落地,所幸沒有大礙。
陳男撞人趕緊下車查看,詢問鄭姓少女有無需要幫助,鄭姓少女表示不用,便各自離去。案經其他用路人看到,截錄行車紀錄器畫面上傳臉書《●【爆廢公社】●》,寫到已協助提供行車記錄器給警方,希望有幫助到他們。
對此,新莊警分局表示,昨天(16日)已通知肇事雙方到派出所製作筆錄,肇事駕駛辯稱,轉彎過去時候,被車子A柱擋住,造成死角而撞上。但肇事駕駛轉彎未依規定停等禮讓行人先行,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開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3千6百元以下罰鍰。
提醒用路人,今年2月24日,行政院針對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自現行3600元提升至6000元;除開處最高3萬6千元罰鍰外,還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外,因此導致他人受傷,被吊銷駕駛執照1年,若是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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