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聯結車撞翻消防車消防員失能 肇事者超速超載判2年
高雄市鳳祥消防分隊消防車去年2月13日深夜出勤救災,途中與聯結車出車禍,造成小隊長馮永昌身亡,分隊長曾柏雄、隊員芶玉錦、郭峻嘉與賴統生分受輕重傷,肇事聯結車被調查有超速、超載等情形,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肇事張姓司機2年徒刑。
去年2月13日深夜9時許,鳳祥消防分隊接獲消防派遣,由消防員芶玉錦駕車,載著小隊長馮永昌、隊員曾柏雄、郭峻嘉與賴統生出勤,消防車沿鳳頂路外側快車道由北往南前進準備前往鳳山區頂圃街救災。
消防車行經過埤路與鳳頂路交岔路口時,張男駕駛的聯結車卻疾駛而過,兩車在路口發生碰撞,消防車當場翻覆,坐在駕駛座後方車門邊的小隊長馮永昌在撞擊時被甩出車外,送醫搶救一個多小時未能救回,分隊長曾柏雄腳部骨折、水箱車駕駛芶玉錦、隊員郭峻嘉送醫急救後均傷勢穩定。
雄檢調查時發現,張男當時行經過埤路與鳳頂路,看到行駛方向的方向燈由綠轉黃,卻沒有煞車禮讓消防車,反而加速闖過肇事路口,造成消防車翻覆,而且該路段時速僅60公里,張男卻以78公里時速超過,而且曳引車有超載情形,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張男。
張男辯稱他沒聽到消防車鳴笛聲,正巧他視線也被橋墩擋住,才沒有看到消防車通過路口,而且他通過時速才50公里,根本沒超速怎能算有過失?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根據附近車輛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拍下撞擊過程的車輛,車內雖有播放音樂,但仍可以明顯聽到消防車的鳴笛聲,加上附近綠燈車道車輛均在路口前停車避讓,淨空交岔路口,因此可認定消防車通過路口時,警鳴器有開啟並正常運作。另外,張男車上行車記錄器畫面,事故前7秒有拍到消防車從張男聯結車左前方駛來,只要張男多加注意,就能發現消防車駛入肇事路口。
法官認為,張男曳引車核定載重為35公噸,事故時卻載重44.12公噸,另依車上裝配的行車記錄器時速,通過路口時速達78公里,超過路段60公里速限,超速、超載又未禮讓救災車輛,犯後否認犯行,依過失致死罪,判張男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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