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捷南崗山小黃喊價300接客挨罰 喊冤「跳表對乘客不利」被打臉
蔡姓民眾前年8月從捷運南崗山站搭乘計程車,但李姓司機未按表定的195元計價,反而以「喊價」方式向蔡姓民眾收取300元車資,事後蔡將過程貼上臉書,李男因未依跳表收費,車行被高市交通局開罰9000元,但李的車行主張300元是包含20分鐘等候時間,跳表對乘客「不利」,高雄地院認為,依法計程車就是要跳表計價,判李男靠行的車行敗訴。
判決指出,李姓計程車司機為榮民計程車業的駕駛,前年8月28日中午11時許,蔡姓民眾從捷運南岡山站上車,前往岡山區介壽路一帶,但上車後蔡君發現李未依跳表收費,直接以喊價方式稱來回車資共300元,雙方在車上爭執最後李同意開立300元車資收據,蔡才願意下車。
事後蔡君將李男未依跳表計價過程貼上臉書,高雄市交通局發現後,認為李男未依規定按表收費,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規定,對李男所屬的車行送出9000元罰單。
車行不滿,認為李男在乘客要求下,就開始跳表計價,總車資為195元,另外105元,依社會常情,屬常有額外付出的代價或小費;另,李當天等了20分鐘才接到蔡姓乘客,若依跳表計費,恐不利蔡姓乘客,事後李也同意開立收據,才會收取300元車資。
但高市交通局認為,依規定,計程車本就要跳表收費,等候時也會繼續跳表,最後依跳表金額收費;若車資為195元,105元為停等時間,至少需等60分鐘,但李男僅等20分鐘,若按跳表也才40元;且依李男收據,跳表195元,就應開立195元收據,而非300元,且李的收據車號、日期都與事發當天不同,顯然意圖混淆乘客。
高市交通局主張,為避免計程車客運業者容易聯合壟斷運價,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避免消費爭議,計程車本應按跳表計價,不容計程車業者恣意調整運價,隨意喊價收取車資,李男未依規定收費,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處分並無不符。
承審法官認為,交通部之所以對計程車收費予以立法規範,是為避免業者聯合壟斷運價,且明文函示計程車均應裝設自動計費表,不得停止使用或逾額收費。
李男車行雖主張逾收金額為停等費,且主張若按表計費對乘客不利,但蔡君並未同意不按表計費,對乘客不利說詞難據為撤銷原處分依據。李男確實有未按表收費違規行為,高市交通局依法裁處9000元罰鍰,並無違誤,判李男所屬車行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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