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司機滑手機撞死少婦 法官判「靠行公司」一起賠
鄭姓遊覽車司機去年使用手機駕車撞死李姓少婦,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李婦的丈夫呂男、年幼子女、父母,遭受喪偶、喪母、喪女之心痛,請求損害賠償,鄭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辯是「靠行」關係,法官認遊覽車在外觀上既屬該交通公司所有,自應認司機受僱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而交通公司應負僱用人責任,判決鄭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呂男等人新台幣860萬元。
呂男指出,妻子李女於去年2月25日上午自小客車,搭載年幼一對子女,行經中市烏日區74線中彰快速道路外側車道,由南向北,往南屯區方向行駛,行經2139路燈處時,停等在該路口準備下成功匝道,後方的鄭男駕駛萬峰通運有限公司的遊覽車,違法使用手機,致所駕遊覽車的車頭向前衝撞被害人李女所駕駛的車。
被害人李女再往前撞及亦在停等下匝道由田男所駕駛營業曳引車車尾,李女因而受有顏面骨折並盧腦損傷、頸椎損傷、胸廓骨折變形併創傷性氣胸之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不治,4歲的兒子受有右側小腿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及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傷害,2歲的女兒受有頭部挫傷、右下肢挫傷及左顏面擦傷之傷害。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將鄭男判刑1年2月。
呂男及年幼子女、及李女的父母,分別遭受喪偶、喪母、喪女之心痛,心理所受痛苦非筆墨可以形容,對肇事的鄭男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鄭男不同意呂等人請求,因為賠償金額過高,已經超出他的能力範圍,無法負擔,且他目前因案在監執行,對於賠償金也只能分期付款給付;並辯遊覽車是他所購買,靠行在萬峰公司,他並未受僱於萬峰公司。
萬峰通運有限公司辯稱,鄭與該公司於去年2月 1日簽立遊覽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第4條約定,足證鄭並非在為萬峰公司服務,相反的,係萬峰公司受鄭委託為其服務,萬峰公司依法無庸就本件與被告鄭吉淵負連帶賠償之責。鄭與萬峰公司間為靠行關係,並非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故二者間不存在僱傭契約所稱之僱傭關係。
法官認為遊覽車在外觀上既屬萬峰公司所有,呂男等人並無從分辨遊覽車是否他人靠行營運者,則呂等人僅能從外觀上判斷遊覽車是萬峰公司所有,自應認遊覽車司機鄭男即是受僱為萬峰公司服勞務,而使萬峰公司負僱用人責任,方足以保護呂等人權益,萬峰公司自仍應負僱用人責任。
法官判決鄭男、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呂男新台幣151萬餘元、給付呂的年幼兒子新台幣288萬餘元、給付呂的年幼女兒新台幣300萬餘元,給付李女的父親60萬、給付李女的媽媽60萬,共應連帶給付新台幣860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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