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樓壓路人燒肉粽事件翻版 律師:傷者家屬可請求損害賠償
新北市樹林區昨晚發生一名婦人墜樓,把一名路過男子壓成重傷命危搶救中,劇情仿如多年前發生的「燒肉粽事件」。律師林富貴今天指出,如果是跳樓輕生,路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北市樹林區太元街一處社區昨晚8點多,11樓一名丁姓婦人(66歲)從高處墜落,當場壓到下方人行道吳姓男老師(45歲),兩人倒臥血泊,警、消到場發現兩人無生命跡象,送醫搶救後,婦人宣告不治,男子仍在醫院搶救中。有目擊者看到女子從11樓墜落壓到人,仿如多年前曾發生的「燒肉粽事件」。
1986年3月5日凌晨,黃姓小販按平時叫賣路線騎腳踏車到台北市新生北路二段一帶賣肉粽;當時住附近大樓的21歲胡姓女子和男友訂婚,卻因有菸癮遭男方家人反對,胡女寫下遺書,從13樓住處跳樓。賣肉粽的黃姓小販恰巧經過,被胡女砸個正著當場死亡。胡女受輕傷,小販當場死亡,「壓死賣肉粽的」從此成了遭受池魚之殃的同義詞。
律師林富貴表示,人生都有坎相阻,如果婦人選擇跳樓輕生,造成路人受傷,婦人對於跳樓可能造成路人受傷或是死亡,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所以路人受傷在刑事上主張婦人過失傷害行為,但婦人已死亡,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林富貴說,在民事上,路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是婦人已死亡,若婦人的継承人拋棄繼承,路人僅能對婦人的遺產請求賠償,惟婦人如果為未成年人,路人可向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黃仕翰指出,跳樓者若造成無辜民眾死亡或重傷,自己沒有死亡,將吃上過失致死或過失致重傷害官司;如果墜樓當事人死亡,雖然刑事無法追訴,但若有家屬繼承遺產,無辜民眾家屬可提出民事告訴,計算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生活需求、精神慰撫等金額,請求損害賠償。
黃仕翰說明,本案丁婦身亡,吳姓男老師的家屬可以向丁婦繼承遺產的家人提出民事訴訟,丁婦家屬必須在遺產繼承的範圍內賠償;但如果求償的金額超過遺產範圍,丁婦家屬不用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黃仕翰表示,如果丁婦家屬拋棄繼承,遺產最後收歸國有,吳的家屬則是向國家請求賠償,但一樣必須在遺產範圍內,超過的部分國家也不用負擔。另外,吳的家屬可以嘗試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如果通過也能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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