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SMA罕見疾病女嬰竟是因醫院錯置檢體 侵害墮胎權判賠
高雄市某婦產科醫院與合作的醫事檢驗所幫孕婦產檢,透過宅急便送血液檢體,過程中疑錯置孕婦的血液檢體,侵害孕婦的墮胎權,令孕婦順下產罹患嚴重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的女嬰,造成夫妻與小孩生活遭受痛苦。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醫院及檢驗負責人敗訴,應連帶賠償孕婦33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敗訴的婦產科醫院稱,為孕婦採集檢體的過程,已善盡事前確認身分、事中採集及保存檢體、事後送交檢驗單位等注意義務,也落實採檢處置及採檢前後等標準流程,認為醫院的產檢服務,已符合專業水準合理期待,無任何過失可歸責。醫事檢驗所蘇姓女負責人也認為,檢驗無錯誤、混淆檢體的過失。
化名「艾力克」的女嬰父親說,妻子原本也不知道自己是嚴重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帶因者,4年前懷孕期間,才在這家婦產科醫院接受自費SMA基因篩檢,希望提早發現胎兒有無罹患可能,因檢驗不具SMA帶因,才決定生下小孩,沒料到,女兒出生3個月後發病,才驚覺醫院驗錯。
艾力克夫妻2017年對醫院提刑事過失傷害,醫院獲不起訴,後來才打民事損害賠償官司,獲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勝訴。
判決顯示,婦產科醫院為艾力克的妻子採集血液樣本,送交蘇姓女子的醫事檢驗所檢測,本應能準確發覺SMA 帶因者,但疏未確保樣本與受檢者的同一性,且疏未注意樣本在宅急便運送期間,是否獲得適當保存,做出非SMA 帶因者的錯誤檢驗報告。
嚴重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患者,在出生後1個月會出現四肢及軀幹無力、肌張力減退,頸部控制、吞嚥及呼吸皆困難,易罹患呼吸道感染,大部分病患在2歲以前就會因呼吸衰竭死亡。
法官審理時並發覺,當時醫院也將另1名女子的檢體送往檢驗所檢測,這女子卻反而驗出具SMA 帶因,事後醫院通知這女子說血液檢體運送過程有問題,要她重驗,但直到這女子生下小孩後一切正常,法官認為,醫院或檢驗所將這女子與艾力克的妻子的血液檢體,有標示混淆的可能,但當時沒通知受檢者重驗,不能說沒過失。
法官認為,依優生保健法規定,孕婦經診斷或證明,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得依自願,施行人工流產,醫師負有告知責任,勸孕婦施行人工流產,倘因醫療機構及 屬人員的疏忽,未發現已符合此一情況並及時告知懷胎婦女,致婦女最後生下不正常嬰兒,自屬侵害婦女的「墮胎權」,因此判決醫院和檢驗所敗訴,應連帶賠償艾力克的妻子33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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