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酒駕註銷駕照仍騎車肇禍 未與被害家屬和解判1年
基隆市林姓男子酒駕被註銷駕照後,無照騎車在閃光黃燈路口,與從閃光紅燈路口左轉蘇女機車發生碰撞,造成蘇女傷重不治,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林男事後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法院審理時,蘇女的兒子希望能判最重的5年徒刑,法官審酌犯後態度、過失情節等情狀,判刑1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2006年間因酒駕被註銷機車駕照,且未依規定重新考領駕照。今年2月27日下午,林男騎機車沿新北市瑞芳區𫙮魚坑路由北往南行駛,林男行經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即穿越路口。
蘇女同一時間騎機車從閃光紅燈交岔路口左轉彎進𫙮魚坑路時,也未減速禮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兩車在路口發生碰撞,蘇女送醫後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及右側顳骨顱底骨折等傷害宣告不治。
蘇女丈夫和兒子提告,新北瑞芳警分局偵詢後將林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林起訴。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本件車禍經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肇事責任,認為蘇女騎車行經閃光紅燈路口,支線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林男駕照吊銷後騎車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林男過失行為與蘇女死亡具相當因果關係,認定有過失致死犯行。
法官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無照駕車致人受傷或死亡,應負刑事責任並加重其刑至1/2,林男應依規定加重其刑。林肇事後留在現場場,並向處理員警承認為肇事人並配合調查,有助釐清肇事責任,依刑法規定也可減輕其刑。
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林男肇事後與死者家屬接受調解,雙方因金額有差距,未能達成共識,蘇女的兒子希望法院判林5年徒刑。法官念及林男犯後態度、過失情節及國中肄業、從事家具噴漆工作和家庭經濟狀況勉強可維持等情狀,判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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