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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轎車被直行機車撞上 法官以無從迴避為由判無罪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一件路口轉彎轎車與直行機車交通事故,轎車姚姓女駕駛遭起訴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法官雖認定姚女轉彎過程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但罪疑唯輕原則,姚女的認知反應時間2.07至2.5秒,能力沒有達到迴避車禍的2至2.06秒間,最近判決她無罪。
判決書指出,姚女2018年2月23日晚上8點多,駕駛轎車在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1段、民族街口左轉,吳姓女子騎車未開啟頭燈對向直行,兩車路口發生碰撞,吳女人車倒地,頭部等身體多處受傷,檢察官認為姚女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法官囑託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以事故重建方法鑑定,查出姚女在路口內側車道等待約21秒,確認對向車道車流出現空檔,才起步左轉,未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但轉彎車在交岔路口,除應讓直行車先行通過,轉彎過程也須隨時注意直行車道車況,作停讓的準備,姚女未發現吳女騎機車,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法官調查,常人夜間駕駛車輛突遇危險狀況,所需認知反應時間2至2.5秒區間,考量姚女案發當下56歲,依常情反應能力隨年齡趨於退化,要達到頂標的2至2.06秒,澎科大推估轎車可以煞停在機車前的認知反應時間,可能性較低,罪疑唯輕原則,認定姚女案發當下所需認知反應時間,介於2.07秒至2.5 秒,因此縱然是注意到直行機車,也無從迴避車禍發生。
判決書說,案發路口號誌早已黃燈,吳女騎車仍以推估時速55.83公里(速限50公里),直行穿越路口,即幾近確定吳女所騎機車將與姚女所駕轎車發生碰撞, 因此姚女轉彎過程雖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與吳女法益損害間,尚難認定有關聯性,不能以過失傷害罪刑事責任相繩姚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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