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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民營救護車載送病患違停公車停靠區 民眾檢舉照拖不誤
新店一家民間救護車業者昨天到新店區一間養護中心載送病患,將救護車違停在公車停靠區,警方接獲民眾當場檢舉,認為非屬執行緊急任務,又無相關人員在旁看顧,且占用公車停靠區易影響交通,依規定告發並拖吊保管。民間救護車業者將病帶下樓後發現車被拖走,連忙請公司求另外派車完成任務,也表示,救護車當時有開警示燈,會依規定提出申訴。
新北市府委託公辦民營拖吊車業者昨天上午執行公務行經新店區民權路時,路邊有民眾將拖吊車攔下當場檢舉,指該輛民間救護車違停在公車停車格內,影響公車停靠及乘客上下車。
新店警方表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救護車等車輛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但仍須依規定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並執行緊急任務。
因認為該輛民間救護車非屬執行緊急任務,加上當時救護人員在車旁看顧,未符合相關法規,且民間救護車停在公車停車格內,公車進不了站就會造成併排,容易發生車禍,等公車的民眾也會因此跑到馬路上攔車增加危險性,警方才依規定予以告發並執行拖吊,若救護車業者對此仍有不服,可依相關程序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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