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疑行車糾紛被報復檢舉4張罰單 公公怪警察開罰過當
新北市周姓市民向市議員陳情,指稱他的媳婦日前開車行經泰山地區,事後收到4張罰單,短短2分鐘之內被舉發4項交通違規,質疑警察是否開車尾隨,事後拿行車記錄器逐項檢視違規情節告發,有「開罰過當之嫌」。林口警分局調查後說明,該案是民眾檢舉,並非員警主動告發,起因疑為行車糾紛,導致對方報復性檢舉,但警方必須依規定受理,經查證違規行為屬實,應即舉發開罰。
據了解,周先生的媳婦是在9月13日下午,開車從泰林路右轉泰山路再到憲訓路口,短短2分鐘車程,被後方車輛擷取行車記錄器影像,檢舉包括「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以及2次「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周先生看到罰單之後憤怒陳情,質疑警察尾隨錄影再擷取畫面告發,請市議員葉元之詢問警察局是否有開罰過當?要求至少給一個合理解釋,民眾才能心服口服繳費。
林口警分局調查後說明,違規並非警方主動開單告發,而是受理民眾檢舉。事件緣起於周姓市民的媳婦,當天駕車行經事發路段,因超車引發對方不滿,雙方雖未停車理論或報案,但事後對方擷取行車記錄器影像,上網透過新北市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連續檢舉4項違規行為。
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 條明文規定,對於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收到檢舉案件,會轉發給行為發生地轄管警分局負責後續處理,林口警分局收到民眾檢附相片、詳細列舉違反交通規則法條,依法必須受理,查證屬實後寄出舉發通知單。
民眾若不服舉發,可於接獲通知單30日內向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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