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同間幼兒園、家長卻爆婚外情 嘉義男判賠30萬女方免賠
嘉義男子與妻子婚後育有2名子女,卻與同為幼兒園家長的女子發展婚外情並發生性行為,妻子認為女子同為家長,應知道丈夫已婚,向2人連帶求償50萬元。嘉義地院認定男子侵害妻子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判賠30萬元,但妻子無法證明女子知道男方已婚,判女子免賠。可上訴。
判決記載,夫妻2017年結婚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丈夫與另名女子均是同一所幼兒園家長,2人在2023年底發生1次性行為。妻子認為,女子明知或應知道丈夫已有配偶及子女,仍與丈夫發展婚外情,侵害她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因此向2人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不過,女子否認明知對方已婚,表示兩人是在交友軟體「探探」認識,發生性行為前曾詢問男方婚姻狀況,男方回答已離婚或單身。
男方在法院接受訊問時也承認,曾告訴女子自己離婚或單身,並表示如果女子知道他已婚,應該不會與他發生性行為。
妻子則主張,兩人同為幼兒園家長,工作、住處均無交集,唯一交集就是幼兒園,透過接送孩子及家長活動應能輕易知道彼此婚姻狀況。
但女子表示,孩子平時由母親接送,她未曾見過原告,與男方確實是在交友軟體認識。法院認為,妻子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女子曾接送孩子或參加家長活動,也不能僅憑兩人孩子念同一所幼兒園,就推論女子知道男方已婚。
法院並認為,女子雖知道男方有孩子,但現今離婚、單親情形並不少見,不能因育有子女就推定婚姻關係仍存在;女子本身也是離婚單親,在曾詢問男方婚姻狀況、男方又刻意隱瞞的情況下,難認她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有配偶,因此不須負侵權賠償責任。
至於丈夫部分,法院認定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女子發生性行為,已侵害妻子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考量雙方工作收入、教育程度、家庭狀況、侵害程度及事後態度等,判丈夫應賠償妻子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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