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門檻沒擋住13歲少女!交友軟體「限17歲」反成嘉義男無罪理由
嘉義13歲少女透過設定17歲以上才能下載的交友軟體認識男子,見面後發生性行為,家人認為男子應知道少女未成年而提告,但檢方以證據不足不起訴、再議也遭駁回;少女母親不服再提自訴。男子辯稱,交友軟體既限制17歲以上使用,自己又設定20至35歲配對,才誤信少女年齡,嘉義地院認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男子事前知道或預見少女未滿16歲,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男子2025年3月30日透過某交友軟體認識少女,雙方當天即相約見面並發生性行為。少女方面主張,男子在兩人見面前就已知道她只有13歲,因此認為男子涉及妨害性自主。
少女母親事後提告,嘉義地檢署偵查後不起訴,向高檢署台南分署聲請再議也遭駁回。母親仍不服,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獲法院裁准,今年4月正式提起自訴,希望追究男子刑責。
全案攻防關鍵之一,卻落在交友軟體的「年齡門檻」。男子辯稱,某交友軟體設定17歲以上才能下載,自己的配對年齡更設定20至35歲,少女既能出現在配對對象中,他因此相信對方符合設定年齡;直到兩人發生性行為後買晚餐聊天,談及就讀學校,他才知道少女實際年齡。
法院查出,這交友軟體在Apple Store確實設定17歲以上才能下載,但少女使用的iPhone出生年份設定為2000年,因而未受到年齡限制。法院並認為,兩人透過軟體認識後當天見面,彼此沒有深入了解,加上沒有證據證明少女當時外觀或談吐明顯未滿16歲,因此男子主張不知道少女實際年齡,並非全然無據。
少女在警詢時則明確表示,兩人在交友軟體的對話中,她曾告知男子自己只有13歲;但相關軟體後來遭刪除,重新登入後訊息已消失,無法提出最直接的對話紀錄佐證。少女胞姊雖證稱,妹妹曾告訴她在見面前已向男子說過年齡及就讀學校,法院認為這仍是轉述少女說法,不能作為足以證明男子知情的補強證據。
少女LINE公開生日也登載為2010年10月,但她不記得何時與男子互加LINE,法院認為不能排除是在發生性行為後才互加好友,因此仍不足證明男子事前已知道少女未滿16歲。
法院最後認為,少女所述是否屬實,刑事案件仍須有其他證據補強;現有事證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證明男子事前已知道或預見少女未滿16歲,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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