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趁2遠親女童熟睡脫褲偷拍 一審判6年 二審認未強制改判3年半
台中市周姓男子在台南老家過夜時,竟趁2名未滿12歲的遠親女童熟睡之際,偷偷褪去兩人內褲拍攝生殖器特寫。一審認定周男剝奪女童選擇自由,重判6年。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周男趁女童熟睡「偷拍」,並未施以積極的強制手段,不構成加重要件,撤銷原審判決,改依較輕的「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論處,合併改判3年6月。
檢警調查,周姓男子與兩名被害女童是五親等的遠親,兩名女童於案發時均未滿12歲。2020年5月至6月間,兩名女童返回台南市官田區的老家居住,周男也時常前往該處借住過夜。沒想到,周男心生歹念,趁著與兩名遠親女童共同就寢於大通鋪房間時,利用年幼兒童熟睡不易清醒的特性,擅自褪去或拉開女童的內外褲,讓生殖器裸露在外,持手機偷拍多張猥褻數位照片。
台中地院審認,周男利用遠親女童熟睡無從表達反對意思之際,以拉開內褲的動作迫使生殖器裸露並偷拍,形同壓抑被害人意願,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加重規定。法官對其4次犯行,分判5年2月至5年3月徒刑,合併執行6年。
檢方與周男都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認,引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指出若行為人未施用強暴、脅迫、藥劑或詐術等積極手段,僅對不知情的兒少「偷拍」,客觀上並無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的作用。
二審認為,周男雖有拉開遠親女童內褲的低度強制行為,但尚不足以壓抑沉睡中女童的意思自由,因此不符合原審認定的加重要件。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依修正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論處,考量周男坦承犯行,已全額清償犯罪被害補償金32萬元等情狀,將4罪分別改判處2年2月至2年3月不等徒刑,合併定應執行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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