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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性平宣導鼓起勇氣!7歲女童揭繼父猥褻狼行 二審判2年6月
彰化縣陳姓男子在數年前與一名女子同居後結婚,同居期間,趁獨處時伸猥褻年僅7歲繼女,還要求「把褲子脫掉」強摸下體並親吻。女童事後向母求助,隔年藉學校性平宣導才曝光送辦。陳男全盤否認,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猥褻罪判刑2年6月,檢方嫌判太輕提上訴,台中高分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尚未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在2021年7月起與一名女子及其7歲女兒,同居在彰化縣住處,陳男在同年12月與女子結婚。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間某日夜間,陳男與女童在房間獨處時,先隔著外褲撫摸女童陰部,再令女童褪去褲子後撫摸,隨後趴在女童身上親吻得逞。女童受害後藉故如廁,隨即至客廳告知母親。
但女童母親僅口頭告誡陳男,後將女童安排與自己同睡,未通報檢警。
女童後來離開該住處,與外祖母同住,2023年9月在學校接受性平宣導時,女童鼓起勇氣,吐露被害經過,經校方通報。檢方偵查後,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罪,起訴陳男。
一審彰化地院審理認為,陳男曾因妨害性自主入獄,出獄未久再犯屬累犯應加重其刑,且其無視倫常戕害幼童身心,犯後始終否認又未賠償和解,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判2年6月。
檢方提起上訴主張,陳男曾指遭女童構陷,造成二度傷害且犯後態度惡劣,原審量刑過輕難以彰顯正義,請求撤銷改判重刑。
台中高分院審認,原審量刑已衡酌犯罪情節與被告個人因素,合乎比例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濫用裁量權,檢方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維持2年6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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