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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指控遭壓床性侵 摩鐵監視器「關鍵49分鐘」還男方清白判無罪
屏東徐姓男子與親友、幾名女性友人前往KTV歡唱後,移續前往汽車旅館開房續攤。事後同行的一名女子指控徐男趁兩人獨處時性侵,一審屏東地院採信女方說法,重判徐男4年6月,徐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檢視摩鐵監視器,發現畫面與女方說詞不符,改判徐男無罪。
判決指出,徐姓男子2023年8月26日凌晨與吳姓友人、被害女子及女子閨密等6人,在屏東某複合式KTV飲酒歡唱,隨後其中4人轉往屏東市某汽車旅館開房續攤。
女方指控徐男進房後,隨即請吳姓友人另開一間房,帶走她閨密後,趁房間僅剩兩人時,以體型優勢壓住她的手腳,硬是扯開其褲管與內褲性侵得逞。事後女方趁閨密打電話時求救,閨密進到房間後,女方指控徐男性侵,並報警提告。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採信女子及閨密證詞,認定徐男犯下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6月,徐男不服提起上訴,堅稱雙方當時完全是「合意性交」,絕無強迫。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合議庭檢視汽車旅館走道監視器畫面,發現女方及閨密雖稱案發前,吳男是將閨密抱離徐男所在房間,但畫面顯示,閨密是自己步行離開,吳男根本沒有任何抱或扛的動作。
另外,女方指控徐男性侵時間僅短短數分鐘,隨後便趁閨密打來電話時求救,但監視器畫面卻顯示徐男與女方在房內長達49分鐘都沒人進出,時間與女方、閨密證詞對不上。
合議庭認為,被害女子與閨密的證詞有前後矛盾,更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不同;至於事後到場的老闆娘聽聞女方哭泣,僅屬轉述聽聞之詞,檢察官所提證據僅能證明徐男、女子於案發時間內共處同房,並不能證明女方有被性侵,逆轉改判徐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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