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追訴期將延長 立院修法自被害人20歲起計算追訴權時效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就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討論延長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權時效。最後委員會支持司法院、法務部提出的行政院版草案,初審通過將未成年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滿20歲後起算。
由於兒少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待長大成年揭發當年所發生的案件時,常已超過刑事追訴期間,無法追究加害人相關刑責,行政院因此在今年1月通過刑法第80條等5項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年滿20歲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今天則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通過。
行政院和司法院所提的修法版本均提及,有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的救助,使得當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為此,行政院、司法院在修法版本中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而朝野立委所提版本也與行政院、司法院的版本大致雷同。
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表示,雖時間經過可能導致證據滅失,但法院仍會綜合被害人陳述、向他人傾訴內容、日記等間接證據認定事實,未來也可研議相關審理指引,仍須維持嚴謹證據法則。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指出,該類案件中,許多被害人因年幼、創傷或權力關係而未及時揭露,有必要特別加以保護,法務部也參考國外立法例,主張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滿20歲起算。最後朝野黨團達成共識,同意照行政院、司法院版本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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