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溫網/逆轉澤瑞夫奪對戰10連勝!辛納以大滿貫百勝完成連霸

黃子佼創意私房案緩刑4年!受保護管束今首次北檢報到「又穿這件」

藝人黃子佼創意私房購買、下載2341部少年性影像,與3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緩刑4年,最高法院今年5月判決駁回上訴定讞。黃今上午首度因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以受保護管束人身分至台北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他再度穿著藍襯衫戰袍,不發一語進入北檢報到。

黃子佼去年8月駕駛紅色賓士休旅車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被控肇事逃逸。新北地方法院今年5月22日開庭審理庭,黃穿著藍襯衫戰袍出庭,黃否認肇逃堅稱沒有碰撞,在法官問家庭、經濟現況時自曝,目前無業沒收入,已離婚。

據悉,受保護管束人通常每月至少1次向觀護人報到,觀護人與之詳談生活狀況,包含案情、住居所、工作與家庭、健康狀況及其專長等,並囑託至地檢署遴聘任的適當義務勞務機構服義務勞務,且會依個案彈性調整。

義務勞務機構包含政府機關、學校、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等;義務勞務項目則有公益服務、環境清潔、社會服務、文書處理、弱勢服務、活動協助等。法治教育部分,北檢每月在北檢第三辦公室團體教室舉辦一場次。

黃子佼2014年2月12日起註冊為「創意私房」論壇的會員,陸續購買兒童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官及性交的影像,再下載、儲存在硬碟。黃在二審宣判前透過律師聲明表示,已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他深知若沒有下載就沒有人會供給,對於當年做錯的事情,已深刻且誠摯地悔悟,祈求每個受害者原諒。

黃購買、下載創意私房少年性影像案,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8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二審與3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1年6月徒刑,緩刑4年,應服18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黃不用入獄。

黃子佼再度穿著藍襯衫戰袍,不發一語進入北檢向觀護人報到。記者蕭雅娟/攝影
黃子佼再度穿著藍襯衫戰袍,不發一語進入北檢向觀護人報到。記者蕭雅娟/攝影

創意私房 黃子佼 北檢

延伸閱讀

國小導師放學在教室性侵四年級女童…威脅不准說出去 判關4年定讞

獨/三環幫主劉憲治遭斷掌槍殺 堂口血案宣判主嫌重判30年

恐怖少東夥少年強暴移工女友...持球桿痛毆錄影 「回家團圓」求保遭駁

NONO遭控「按摩性侵、車上猥褻」獲判無罪 士檢今聲明上訴

相關新聞

偷拍狼落網用AI寫悔過書 下指令「悔過一點」檢方認態度不佳求判重刑

范男偷拍女子裙底「失敗」」被捕,提出悔過書求輕判。檢方指他是用AI軟體撰寫初稿,還下指令「幫我寫的悔過一點」,並上網查詢申請精神鑑定資訊,犯後態度不佳。法官審理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刑6月。

嘉義男自家後院露鳥辯沒人看見 法官照判公然猥褻

一名許姓男子在嘉義縣住家後院3度露鳥自嗨,被鄰居拍下蒐證提告。許男辯稱當時「四下無人」、「看旁邊都沒有人才打手槍」、「中間還有休息」,認為既然沒有人看見就不構成犯罪。不過嘉義地方法院不採信其說法,認定後院圍牆低矮,路過民眾均可能看見,客觀上已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所,依公然猥褻罪判許男3罪,各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人夫假帶娃去公園竟在停車場車震 小三判賠人妻15萬

新竹一名黃姓人妻發現丈夫結識陳姓女網友,兩人不僅傳送曖昧對話,也互傳私密部位照片,丈夫更假借帶孩子去公園遊玩之際,跑去和陳女在停車場「車震」,甚至拿性愛道具助興;新竹地院審理終結,判陳女須賠給黃姓人妻15萬元。

男在公司女廁洗手台下方安裝針孔 偷拍5女同事如廁被判1年2月

李姓男子在去年8月27日上午在台南公司女廁洗手台下方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同事如廁影像 ,一天下來共有5名女同事在不知情狀況下遭偷拍,其中1名女同事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李認錯想調解,但3名女同事堅持提告,法官認他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共3罪,應執行1年2月。

擎天崗情侶「野戰直播」涉公然猥褻罪 檢方考量初犯給緩起訴1年

陽明山擎天崗5月驚傳情侶「野戰」遭官方YouTube頻道全程直播,轄區士林警方認定涉犯刑法公然猥褻罪,調監視器畫面鎖定車牌,當天致電詢問車主高姓男子,他坦承「就是我」會配合儘速到派出所說明,高男2天後和女友到案後被依法送辦。士林地檢署偵結,認定2人無前科且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處分1年,並向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

彰化警涉性侵16歲女嫌疑人…檢認定「1原因」不起訴 警局回應了

彰化警分局一名黃姓偵查佐被控偵辦毒品案時,涉嫌在偵防車上對1名16歲女性嫌疑人性侵得逞,縣警局將黃記兩大過免職,相關長官也受連坐處分。不過,檢察官近日偵結,以雙方屬合意性交,對黃員做出不起訴處分。縣警局表示,目前仍是再議期間,全案尚未確定,相關處分仍由警政署核定中。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