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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導師放學在教室性侵四年級女童…威脅不准說出去 判關4年定讞
南投縣某國小前導師江昭賢趁放學後在教室性侵2名女童,還恐嚇不准說出去,害女童被校方內部調查時只敢說「只是開玩笑」,其中一名女童部分已經判刑4年定讞;就性侵另名女童部分,最高法院再判刑4年,全案定讞。
江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擔任國小導師,他2015年8、9月至隔年6月22日間的放學後,以打掃教室為由,將女童單獨留在教室內,並在教室的圖書角落處,要求女童脫掉內、外褲,再以手指撫摸下體又性侵得逞。
女童在宿舍與同班女同學聊天,談及彼此在吃晚餐時被江單獨留在教室時,都有被性侵害一事,一旁的五年級學生聽聞告知宿舍輔導員,再轉知其他的教職員,不過兩名女童皆被江警告不能說出去,礙於江是導師身分,兩人便在內部調查均改口稱是開玩笑而已,國小因此沒有繼續調查或通報。
直到女同學就讀國中之後,告知母親被性侵一事,母親認為事態嚴重,再度聯繫本案女童確認是否有遭性侵,才報警處理。江性侵女同學部分,已被法院判刑4年定讞。
江性侵本案女童部分,一、二審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刑4年,但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江漠視年幼女童的性自主權,戕害被害人身心發展,仍維持一審判決,判江4年徒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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