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男玩家引誘未滿12歲女童自拍裸胸及下體 認罪賠償和解獲緩刑
張姓男子透過線上遊戲認識未滿12歲女童,竟在交換社群媒體帳號後,引誘女童拍攝裸露胸部、下體性影像傳送,期間長達2個多月;直到女童母親發現報警,因張以43萬元與女童及其母親達成調解,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去年1月透過線上遊戲「迷你世界」認識未滿12歲的女童,藉玩遊戲獲得女童社群媒體Instagram帳號,並讓女童同意接受追蹤;張與女童玩遊戲到去年3月8日時,開始透過自己的Ig帳號,傳訊要求女童自行拍攝裸露自己胸部、下體性影像。
張利用女童心智年齡未臻成熟,對性仍處於懵懂階段,欠缺關於性活動隱私防備能力,引誘女童在台南市住處自拍裸露自己胸部、下體性影像,並透過Ig傳送給張;直到女童母親在去年5月20日發現,報警提告,檢警前往張的住處搜索,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張承認犯行,法院依據兩人Ig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及相關事證,認定張的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因張基於同一犯意,侵害同一被害人,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實質上一罪。
法院認定,張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考量其承認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未有事證證明有散布性影像行為,加上已賠償43萬元,與女童及其母親達成調解;若處以法定最低度刑即3年以上有期徒刑過重,酌減其刑。
法院審酌,張沒有前科,女童及其母親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加上其已知道行為偏差,主動上網學習衛福部開設線上課程處,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確定起3年內,依檢察官指示定期自費前往亞東紀念醫院精神暨心身醫學部之門診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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