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歲歌仔戲老師受託指導15歲少女底子功竟二度車震 引薦母親自責提告
56歲林姓男子對歌仔戲有研究,女性友人將15歲女兒託付給他,希望林能指導歌仔戲底子功,林竟在車上兩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女子得知將女兒送到林的手中卻受到侵害,自責提告。台南地院一審將林判刑8月,民事再判林應分別賠償少女及母親20萬、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透過女性友人認識其15歲的女兒,2025年2月間,林竟在台南市路邊一處停車場內,抱住少女親嘴、撫胸,發生性行為;隔月又在同一處,再次抱住少女、撫胸,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發現後,因是自己將女兒送到林的手裡,自責報警提告。
台南地院一審認定,林對少女身心健全發展所造成侵害,無可回復,林雖承認犯行,但未能取得原諒、達成和解或賠付損害等犯罪後態度,去年11月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共2罪,各判刑5月,應執行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不予宣告緩刑。
少女母親再對林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指出,她當時是希望林姓男子教導女兒歌仔戲底子功,沒想到林竟對尚無成熟性自主及判斷能力的女兒做出這種事,故意不法侵害女兒身體權、貞操權及性自主權,對女兒造成永久而難以磨滅的傷害與陰影。
她表示,想到女兒是因自己託付給認識的友人教導歌仔戲,導致遭到侵害,讓她自責不已而失眠,更擔心女兒會因此在成年後男女關係可否順利發展,將付出更多心力照護子女而備受煎熬,女兒與她精神均受有重大痛苦;她請求林應賠償女兒與自己精神慰撫金各30萬、20萬元。
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庭審理時,林沒有出庭,法院依據刑事庭判決認定少女母親主張為真實;法院認為,林雖未違反少女意願,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不法侵害少女身體、健康、貞操及性自主決定自由權,此舉造成少女身心受創,其母親請求鄰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法院指出,少女母親今後將較平時付出更多心力,支出較高保護教養費用,使女兒免於性侵害陰影,並導正少女往後正確性觀念,避免日後產生人格偏差,林的行為同時侵害少女母親的親權,堪認情節重大;母親請求林賠償其親權所受損害,亦屬有據。
法院審酌,林姓男子國小肄業,受雇營造業擔任吊車司機,日薪約2500元,月收入約5萬多元,經濟狀況小康;兼衡兩造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少女的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少女母親以1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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