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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化身狼!趁熟睡猥褻女友12歲女兒...二審判3年10月

台中市張姓男子在2023年4月間,趁帶著女友及女友2名未成年女兒,返回屏東老家掃墓時,趁母女3人熟睡,強行掰開同床、年僅12歲的女友長女雙腿,以頭部、手部猥褻其下體與大腿內側,導致少女身心受創,甚至自殘,一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月。張男以被害人供述不一、已全額付清和解金為由,提起上訴,二審審結,認定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與同居女友,共同撫養女友與前夫所生、年僅12歲的女兒(後稱A女),以及兩人所生的一名幼女。2023年4月5日清晨某時許,張男帶著母女3人返回屏東縣鹽埔鄉老家過夜,母女3人同睡在2樓房間的一張床上,張男趁3人熟睡之際潛入房間,強行打開A女雙腿,將頭部往A女下體磨蹭。

張男在過程中不顧A女扭動身體抗拒,仍執意撫摸其臀部及大腿內側,直到A女搖喚熟睡的母親,張男才罷手離開。

同年9月間,學校生教組長發現A女手臂有自殘傷痕,經主動關心並轉介輔導老師後,A女才在情緒崩潰中哭訴遭猥褻經過,犯行因此曝光,張男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考量張男身為同居長輩,不知以身作則,為逞一時色欲,戕害未成年少女身心,考量張男雖與家屬以10萬元達成調解,但犯後始終飾詞否認犯行,態度惡劣實不宜輕縱,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月。

張男認為A女對母親當時有無醒來的供述前後不一,主張證詞矛盾,且他在案件審理期間,已將10萬元和解金全數付清,主張原審量刑過重。

台中高分院審酌,被害少女遭受侵害的核心事實前後一致,細微歧異不影響真實性,且少女陳述時呈現創傷反應,足證確有其事。

一審在量刑時已將調解因素充分納入考量,張男本就有依約給付的義務,不能以此作為從輕量刑的依據,原審無濫權,或違反比例原則,因張男始終否認犯罪,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尚未確定。

台中市張姓男子涉性侵同居女友的未成年女兒,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示意圖/Ingimage
台中市張姓男子涉性侵同居女友的未成年女兒,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示意圖/Ingimage

猥褻 台中市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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