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女教師強盜性侵案兇手逃死 檢察總長今提非常上訴
2014年犯下殺害師鐸獎退休陳姓女教師強盜、性侵、殺人案的劉志明,5度判處死刑,2024年獲判無期徒刑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無期徒刑判決違背法令,有統一法令適用的必要,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劉志明經高雄地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審及更一、更二、更三審判處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改判無期徒刑,2024年10月4日,再由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引用兩公約認隨機、偶發、非計畫性的強盜殺人犯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不過,兩公約及依憲法法庭意旨,都未以是否「計劃性」犯案作為是否論處死刑的標準,原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非常上訴書說,原判決認定劉志明在沒有特定目標下,隨機在「哈囉」市場旁公有停車場選擇與自己素無淵源的被害人下手,不過,外出購物是一般人日常行為,怎麼可能預料會因此遭互不相識之人恣意痛下毒手、奪取性命?
非常上訴指出,「哈囉」市場是北高雄知名市場,營業期間人潮熙來攘往,劉志明在光天化日下犯行,冷血、肆無忌憚可見一斑,劉的犯行,對社會大眾影響深遠、衝擊至鉅,確定判決卻認為劉只隨機、偶發性作案,判決理由自相矛盾。
非常上訴指出,劉志明在無特定目標下,隨機在公共場所侵害生命的危險性、輕視生命的態度,明顯較擇定對象、危害層面侷限的計劃性犯案更重大,無期徒刑判決嚴重悖離國民法律感情,判決理由矛盾也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非常上訴說,原判決對劉志明起意殺人的動機,未依證據判斷,既已認定劉強取被害人車輛的鑰匙得手後離開現場,即應論以強盜「既遂」,不過,判決竟以劉未將被害人車輛移置自身實力支配之下認為劉強盜「未遂」,有判決適用不當的違法。
2014年12月3日,劉志明隨機盯上買完菜要開車回家的陳姓女老師,持鐵鎚敲昏陳女並在車內性侵,後搶走2000元逃逸。
最高檢表示,劉志明的無期徒刑判決雖非不利於被告,但犯罪是否具計劃性是否為判斷情節最重大的標準?情節最重大之罪可否僅以是否具計劃性作為判斷決定性因子?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必要,因此法提起非常上訴,以維護被害人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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