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相約少女裸聊偷錄胸部 事後脅迫視訊自慰未遂判4年6月
彰化縣1名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北部1名未成年少女,趁兩人視訊裸聊時偷拍少女胸部,事後威脅如要刪除這影像,需視訊自慰一次給他看,幸被少女之母察覺並阻止而未遂。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以脅迫之方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累犯,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判決書表示,某男子在民國112年9月間透過交友軟體Limatch─遇見新麻結,結識家住北部1名高中女生,雙方互加Instagram為好友,同年9月至10月間某日,男子在彰化縣住家經由網路與高中女生相約視訊裸聊,趁機偷拍女生的裸露胸部,把影片儲存手機裡。
男子同年10月間手持iPhone12手機連結網路,使用Instagram與高中女生聯繫,過程中意以脅迫方法,傳訊息告知曾拍攝她的裸露胸部影像,如果傳送刪除影像,需視訊息慰一次給他看,否則會把影像傳送給她的家人及朋友,高中女生心生畏懼,幸經女生之母及時察覺後阻止而未遂。
判決書指出,男子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彰化地方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另一侵訴字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第二案在民國112年5月執行完畢,難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彰化地院審酌,男子已年滿22歲,明知少女未滿16歲,竟為逞一己私欲,慫恿裸聊視訊,趁機竊取她的裸露胸部性影像,得逞後以刪除影像為要脅,逼迫女生開啟視訊並自慰讓他觀看,影響女生身心健全發展甚鉅,所為值非難,惟念年男子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審理中與少女、法定代理人成立調解,另審酌他所犯各罪的犯罪型等,考量犯罪所生整體危害,基於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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