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追求女大生在宿舍外站崗3個月 簡訊轟炸還強行摟腰下場曝
蔡姓男子為追求女大生,自前年6月至8月間到其學校宿舍或至工作地點守候,大量傳訊或致電,詢問她為何不接電話或回訊息,一見她出現即上前拉扯外,無視她言詞拒絕或以手推拒,在工作場所強行摟抱腰部,法官認他犯跟蹤騷擾及強制猥褻罪應執行8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蔡於前年6月至8月間,至女方學校宿舍外觀察宿舍是否亮燈,如見燈亮即傳訊詢問她為何不接電話或回訊息,並至她在學校工作地點,守候她上班,即便她已表明不願與蔡說話、見面或回覆訊息,蔡仍透過LINE及Messenger大量傳送訊息及致電女方,並傳送「你不要讓我生氣,我會去跟她們鬧」、「妳如果不能保證會回我,我現在就過去」、「你不說我現在就去學校」、「你一定要我天天去找你你才高興嗎?」等訊息。
同時,蔡於前年8月10日下午3時許,購買餐點留置於女大生宿舍後,傳訊要求她前往留置地點確認,並守候於宿舍外,待她出現即上前拉扯,質問她為何未回覆其訊息,已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此外,蔡7月28日晚間9時許,至女大生工作地點,未經其同意,即伸手摟抱其腰部,無視她以手推拒並以言語表示拒絕,仍拒不放手,違反其意願之方式,對她強制猥褻得逞。且有證人拍下蔡在女大生工作場所摟抱其腰部,及在宿舍外與女大生拉扯畫面等佐證。
檢方認為,蔡摟抱女方腰部,無視她以手推拒並以言語表示拒絕,仍拒不放手,對女方為猥褻行為長達數分鐘,而非僅以騷擾、調戲女方為目的,其所為已嚴重侵犯其性自主決定權,並非單純性騷擾之舉。認蔡所為已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中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刑法強制猥褻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台南地院審酌,蔡為追求女方,逾越朋友往來分際,未尊重其意願,竟對女方接續實施跟蹤騷擾,使她處於不安環境中,影響其社會正常生活,另又不思尊重其身體自主權,違反意願,對女方為強制猥褻犯行,致其身心受創,惟蔡於審理中坦認犯罪,尚未能成立調解等一切情狀。
法官認蔡犯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判刑3月,又犯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應執行8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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