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要求學生裸露身體自拍 北市公立高中資深教師判3年10月
台北市某公立高中劉姓研發處組長要求曾自拍裸露上身影片的男學生「再拍一次」並傳影片給他,以證明知錯,檢方依以他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起訴;劉不認罪,辯稱可能管教過當,台北地院不採劉的辯解,判劉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2025年1月,劉發現男學生手機內存有中秋節時與同學嬉鬧拍攝的裸露上半身影片,對男學生稱「你看起來像壞學生,為能改過自新,必須再次脫上衣並裸露上半身拍攝影片,感覺自己是壞學生的樣子,才能記住自己以前壞學生的模樣」等。
被害人拒絕,劉持續以不聽話、沒有改過自新為由,一再要求拍攝,被害男學生於是在住處浴室內拍攝,將影片傳送給劉。
法院開庭審理,劉否認犯罪,辯稱以管教來說可能有點過當、不適切,但他沒有性相關的意思。
法官認為,劉是被害男學生的專題指導老師及校內組長,對男學生的課業評分、競賽參與及在校生活,具有實質掌控權,是典型資源掌握者,卻利用不對等之師生權力地位,以「確認改過自新」為由多次要求對方自行拍攝裸露上半身影片。
法官認為,學校教師如發現學生有校外違規行為,應採取合於教育規範的輔導方式,絕無要求學生裸露身體部位拍攝影片的必要,劉的行為,顯然是假管教之名,侵害弱勢少年性自主及性隱私權。
法官並認為,學生有無改過自新,重點是觀察學生在日常生活的表現、與同學老師間的互動情形,與學生是否脫去上衣拍攝影片沒有關係,劉身為資深教師,從事教職多年,辯稱自己僅為管教失當,難以採信。
判決說,劉戕害男學生身心健全發展,考量他犯後態度、迄未與男學生達成和解或調解,審酌劉自述碩士畢業程度、案發時為高中老師等,依法判決。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