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遭庭長吸乳「創傷逾16年」 高院指一審判太輕:沒考慮他是法官
士林地院停職法官蔡明宏被控在陽明山強制猥褻女書記官、候補女法官,台北地院根據被害人證述及相關證據,判蔡2年2月徒刑,並批他不知潔身自愛。檢方與蔡皆上訴,蔡數度聲明女法官、女書記官的指控非事實;台灣高等法院指蔡犯案時已是資深法官,他的犯行更造成女書記官長逾16年創傷,今加重改判為3年10月徒刑。
2007年11月7日蔡是士院行政庭長,他開車載女書記官上陽明山共進晚餐,卻在人車稀少的避車彎於車內環抱、頭貼胸部吸吮女書記官乳頭,女書記官制止,蔡還稱「再5分鐘就好」,女書記官嚇得逃出車外。
2022年11月15日,蔡邀約候補女法官到陽明山土雞城用餐,他開車到某產業道路旁停下,先是關心女法官的工作狀況,接著卻伸出右手揉捏她後頸、肩膀。過程中女法官不斷聳肩躲避,身體一路縮到右前座車門旁,蔡卻扣住她左手腕揉捏,並撫摸女法官臉頰、下體。
女法官只能把左腳抬起跨在右大腿上轉身躲避,表明下午已排定公務,須趕回法院,蔡明宏才罷手。
高院認定蔡明宏對女書記官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對女法官犯強制猥褻罪,應分論併罰。
高院認為一審就女書記官部分論處利用權勢猥褻罪,又論此部分被提升犯意後的強制猥褻罪吸收,並不恰當。
蔡明宏在犯案時,是資深法官,且在士院擔任行政庭長、庭長,他的犯行導致女書記官逾16年的創傷,也讓女法官身心、精神受負面影響,高院認為蔡的知識、犯案時的職位與職掌、犯罪手段、違反義務程度、與被害人間的關係、犯後態度都應該是量刑時的考量。兩名被害人都表示一審判得太輕,高院也認為沒辦法有特別預防功效,檢察官上訴有理。
女書記官受害時,蔡明宏是行政庭長,高院認為蔡不但沒照料下屬,反而利用職責之便犯案,應加重其刑。候補女法官資歷尚淺,對於蔡邀約外出用餐不疑有他,被猥褻後還得與蔡共事,也因畏懼蔡的影響力而不敢提出申訴、告訴,後來才揭露本案,高院也認為要重判。
高院認為蔡具有法官智識卻還犯罪,一審量刑過輕,改定應執行3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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