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台中國中男師13度帶女學生上汽旅嘿咻 賠120萬元換緩刑
時任台中北屯區某國中男老師和同校女學生交往,在路邊停車格朝她親吻、摸胸,又上汽車旅館13度發生性行為,檢警獲報搜索,男師最終才坦承師生戀;法院審酌,男師不謹守分際、未盡為人師表之責,考量他已賠對方120萬元調解,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2年,緩刑5年。
檢警調查,男師2021年至2024年間透過IG和同校女學生聯繫,2022年3月間2人成為男女朋友,交往初期他明知女學生僅15歲,在不違反對方意願下,先是在車上朝她摸胸、親吻猥褻。
同年5月至9月間,男師開車載少女停在路邊停車格,又帶她去汽車旅館開房間,一共發生13次性行為,後來因少女情緒出現異狀,家長詢問下才驚覺這起師生戀。
檢警當時也搜索男師學校辦公室、住處,查扣電腦檔案、行車記錄器記憶卡及手機對話等證物,檢方詢時他也坦承和少女交往、發生性行為,與少女證詞相符。
檢方再調閱車籍、入住汽車旅館紀錄等,且少女和男師交往後因情緒低落,也曾有到診所就醫,偵結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罪、為性交等罪嫌起訴他。
台中地院審酌,男師明知少女未成年,卻不能克制自身情慾,影響其身心健全,且雙方彼此為師生關係,男師不能謹守分際,也未盡為人師表之責。
中院考量,男師偵查初期否認犯行,最終才坦承,後已賠償少女、家長120萬元調解成立,可見有填補損害,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罪、為性交等罪判他2年,緩刑5年,並向公益團體提供120小時勞務,接受法治教育8場,禁止和少女接觸。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