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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舅舅看到外甥女發育好凍未條...客廳強吻摸胸 外婆現身才停手
台中市一名男子在前年間在自家一樓客廳,看到未成年的外甥女發育好,一時克制不住性欲,趁四下無人時,強對外甥女襲胸、強吻,直到男子外婆從二樓走下,男子才停手,男子在一審時賠償外甥女20萬元,一審判刑6月,男子上訴求輕判,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一名男子在前年5月間,在自家一樓客廳,與外甥女獨處時,看到未成年的外甥女已逐漸發育,忍不住欲望,先脫下外甥女的口罩,親吻外甥女的嘴巴,不顧外甥女呼喊「不要」,以手推拒,還走到外甥女背後,以手伸入外甥女的內衣內,搓揉胸部,還強轉外甥女的頭部,繼續強吻。
男子直至聽到外婆從住家二樓要走下,謝男才停止犯行,外甥女不甘受辱,事後向警方提出告訴。不過男子在檢警調查期間,否認犯罪,辯稱是外甥女為了報復,才誣指他犯行。
台中地院審理時,男子才認罪,還以20萬元,與外甥女達成和解,外甥女同意不再追究男子刑責。
一審審酌,男子的心智成熟,也是被害人的長輩,不思善盡照護外甥女的責任,還為滿足己身性慾,罔顧人倫犯行,戕害少女身心發展甚鉅,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對他人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決定權的尊重,所為不該,但男子已承認犯行,達成和解,依法判刑6月。
男子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主張過去沒有前科,前審已承認犯罪、積極做公益,希望法官給予緩刑。
二審審認,雖然男子主張一審判刑6月,符合刑法可易科罰金的規定,但根據兒少保護法規定,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男子所犯之罪是兒少保護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已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男子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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