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U2包廂摸胸…男一審判10月 二審勘驗對話「女曾主動求歡」改判無罪
台北市許姓男子前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剛滿18歲女子,兩人相約萬年大樓U2電影館看電影,事後許男被控在包廂內強吻、隔衣摸胸,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10月徒刑。二審認為,兩人案發後仍討論接吻技巧,甚至有「玩玩」等曖昧對話,在現代社會交友環境下,易使許男誤會為合意「升溫」互動,審酌僅被害人單一指述,缺乏具體證據,改判許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與被害女子在2024年6月間認識,同月14日晚間相約看電影,被害女子指控,許男在包廂內強行親吻,並隔著衣服撫摸胸部,她掙扎推阻,許男竟稱「再亂動就要伸進去」,隨後強行伸手入衣,她驚恐掙脫後躲在包廂角落,隨即提早離場。
一審法官根據被害女子供述一致,加上許男當晚傳訊道歉稱「強迫妳做了不喜歡的事」、「如果妳的手沒推我,我可能拿不回一絲絲理智」等語,認定犯行屬實,判刑10月。
許男不服上訴,堅決否認摸胸,辯稱當時兩人確實有親吻擁抱,但當他想進一步撫摸腹部時,就被制止,兩人隨即為了「要談戀愛還是玩玩」爆發口角,並強調訊息中的道歉是指「強拉對方留下來看電影」及「手勁過大」,不是承認猥褻。
案經高等法院審理,勘驗兩人對話紀錄,發現被害女子案發後曾傳訊「為什麼你不跟我玩玩?」、「玩玩聖體(指性行為)我覺得不虧」、「第一天就問你要不要跟我做愛,你拒絕說要跟我談戀愛」,甚至還多次相約出遊。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害女子主動詢問性行為意願,在現代社會交友環境下,反映出雙方對性有一定程度的開放討論空間,考量案發地點包廂有高度隱密性,是情侶或曖昧、親密關係者可能發生肢體接觸的場所,又被害女子曾評價對方接吻技巧,易使對方誤解為男女間的曖昧情愫。
二審指出,被害女子既曾詢問發生性行為等話題,容易讓男方主觀認定親密關係屬「雙方合意」的升溫過程,僅憑被害女子單一指述控告強勢猥褻,是否真的出於強迫發生親密行為尚有疑慮,在缺乏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積極補強證據,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定原審判決有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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