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大學有「攝狼」...一天內偷拍3名女大生如廁 認罪求緩刑法院不准
30歲劉姓男子利用在台南大學工作的機會,竟在觀察女大學生進入女廁後,潛入從隔壁間用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影像;劉在一天內拍了3名女大生,最後一位機警察覺有異,報警逮人。劉被捕後認罪求緩刑,台南地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8月,不宣告緩刑。可上訴。
判決書引用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劉姓男子去年8月27日上午10時許,趁著在台南大學啟明苑大樓工作的機會,竟在發現有女學生進入1樓女廁後,潛入從隔壁廁所隔間下方,以手機鏡頭朝向女學生所在廁所位置,攝錄女生如廁過程身體影像。
當天下午4時許、5時許,劉重施故技分別再次偷拍2名女大學生如廁身體影像,最後一名女學生察覺有異,見劉仍在女廁外徘徊,報警逮人;轄區第二警分局在下午5時30分將劉逮捕,查扣手機,確認有3名女學生的3段性影像。
檢察官認定劉涉犯刑法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法院分論併罰;法院審理時,劉承認犯行,採行簡式審判程序,依據相關證據,認定劉犯行明確。
法院審酌,劉為滿足個人私慾,竟利用在校園工作機會,進入女廁內持手機攝錄被害人3人性影像,缺乏對他人身體自主及隱私權尊重,造成被害人心理上受有相當壓力及恐懼,所為應予非難;考量劉沒有前科、承認犯行及家庭、職業等情狀,3個犯行各判刑5月,應執行徒刑8月。
法院表示,劉的律師雖然請求緩刑,表達有高度和解意願,但被害人均表示無意調解;審酌劉不思尊重他人隱私,法治觀念淡薄,並造成被害人3人心理受創,迄未能獲得諒解,認為有執行刑罰必要,不為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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