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私房」北市警偷拍女警、少女 55罪改判無罪、刑度累計13年4月
台北市警大安分局前警員郭昇翰被控在派出所女廁安裝微型攝影機,檢方查出66名女性遭偷拍,台北地檢署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郭。台北地院審理時,郭認罪,北院判郭12年徒刑,郭另偷錄1名女同學如廁,北院也依個資法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他1年2月徒刑。郭和檢方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改判,15個罪刑期累計13年4月。
郭昇翰另被訴對54名不知名女子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1個被訴違反個資法但被害人撤告部分,全部無罪。因郭另有相似他案審理中,為減少不必要的重複裁判,本案將另定應執行刑。
檢方調查,郭昇翰涉嫌加入色情網路論壇「創意私房」會員,與藝人黃子佼一樣疑下載未成年少女性隱私影像,台中地檢署另案查辦獲知郭涉案,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處。
郭昇翰偷拍對象包括女警、赴派出所洽公女子、借廁所的女路人,他處理轄區女身心障礙者救護勤務,發現對方下半身未著衣褲,也竊錄女病患隱私,相關犯案對象還有少女、女學生,現役女警及多名受害人都提告。
檢方搜索、蒐證,查扣郭昇翰的行動硬碟,過濾發現被害女子約66人,偵辦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郭,並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北院指出,郭昇翰2022年5月15日透過網路購買微型錄影裝置,分別安裝在曾服務的兩個不同派出所的身障廁所內,郭將鏡頭朝向廁所的馬桶正面,隨機拍下使用者如廁的畫面後,再截圖存檔私藏。郭除了在派出所偷拍,也在超商廁所偷裝針孔,隨機竊錄使用廁所的人正面容貌且裸露下體的猥褻影片。此外,郭也利用與女警共同洽辦公務時,利用貼身靠近她們的機會,從女警的衣領、衣擺、襯衫縫隙處竊錄她們的胸部。
檢察官和郭昇翰都上訴,高院審理時,郭坦承犯行。高院認為,郭於2023年2月10日刑法修法前偷拍成年女子如廁,及偷拍女性領口身體隱私部位部分,應論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修法後偷拍同學如廁畫面部分,因是於下班後所為,未利用公務員身分,因此以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論處;偷拍兒童如廁畫面,應論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罪。
高院也認為,郭昇翰的偷拍行為是為了滿足自己性慾,而非基於為自己財產上不法利益的主觀意圖,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構成要件不符;郭也無法確認女子身分為何人,因無法與個人資料連結,也無法論以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此部分北院的認定違誤,應撤銷另判無罪。
高院審酌郭昇翰案發時為派出所員警,為滿足私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無故竊錄、攝錄被害人等人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身為公務員卻以偷拍幼童性影像,侵害被害人隱私,程度嚴重,但考量他犯後認罪,並願意與被害人和解的態度,分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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