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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法律嚇阻偷拍兒少性影像 不如源頭保護

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分別以第三一九之一條規定「未經同意」拍攝性影像,第三一九之二條規範「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性影像,清楚區分構成要件和刑度輕重。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不如刑法明確,第卅六條第一項未寫明是否包括「未經同意」拍攝兒少性影像,衍生法律問題,多年來同樣類型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審級「各唱各的調」,得出截然不同量刑結果,昨天才由大法庭一錘定音,提升裁判可預測性。
裁定公布後,民團反對,主張應加重刑責,但大法庭並非宣告「單純偷拍」不必判重刑,依第卅六條第一項規定法定刑最輕一年,最重可判七年;裁定將拍攝兒少性影像罪責評價層級化,依犯行手段輕重、違法強度,對應不同刑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數位性暴力犯罪是不可忽視議題,龐大市場利益誘惑,讓偷拍案層出不窮,網路科技、社群平台發達,助長兒少性影像擴散快速,讓傷害加劇。
刑法終究只是嚇阻手段,不是治本解方,政府應思考如何完善配套,斷絕兒少性剝削平台,矯治偷拍者、性犯罪者成癮問題,從源頭保護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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