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補教業者對資優國中女伸狼爪 檢上訴求重判 法官一理由反減刑3月
台中市楊姓男子是補教業者,三年前涉對在補習班上課的國中少女伸狼爪,分別在補習班一樓的茶水間、櫃台等地,以手伸入女學生的短褲內,撫摸女子下體、臀部等部位,一審依強制猥褻等二罪,判楊2年,檢方上訴求重判,但二審審酌,楊已坦認犯罪,已用65萬元達成和解,改判1年9月。
檢警調查,楊姓男子經營補習班,也擔任教師,先在2023年10月3日晚間8時許,在補習班一樓茶水間,看到年僅13歲、讀國中的少女獨自用餐,楊先坐在少女右側,將手伸入少女短褲褲管內,隔著內褲撫摸下體與臀部,少女因驚嚇而不敢求援,以左右閃躲、夾緊雙腿抗拒。
同年月7日上午9時許,楊男以少女的教材與其他學生不同為由,要求少女在1樓櫃台寫考卷,楊又坐在少女右側,以相同手法欲撫摸少女下體,但少女已有經驗,左右閃躲、夾緊大腿,楊才沒得逞。
少女起初不敢告訴家長,後來才鼓起勇氣,利用電話訊息的方式,告訴母親,揭發楊男狼行,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楊男否認犯行,辯稱從未做過任何猥褻行為,楊男律師也辯護,全案只有少女單一指述,少女短褲會有楊男DNA,是因楊男發現有一包衣物,為翻找是何人所有,才會留下。
法官審酌,少女跟楊男沒有仇怨,無理由誣陷被告,輔以少女母親在案發後少女情緒不穩等情狀,認定少女證詞可採,另外少女驗出有楊男DNA的短褲,屬於貼身衣物,若非配偶、情侶或同住家人,外人難以接觸,遑論少女與楊男僅為師生關係,不採楊男辯詞,分依故意對未成年人犯強制猥褻罪二罪,判刑1年、1年6月,應執行2年。
檢方不服上訴,指控此案被害少女在校成績出眾,積極參與校外課程,遭此境遇,也不敢告訴爸媽,直至在忍無可忍之情形下,方無奈透過電話訊息告訴媽媽,「情何以堪」,楊男行徑囂張,不應輕縱,且一審審理時還否認犯罪,無證據顯示楊有悔改,也有再犯之虞,建請重判。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楊男改口認罪,也與被害少女、家長以65萬元達成和解,也已支付40萬元賠償,後續也無從事補教事業,充分展現悔意,法官審酌涉案情狀後,撤銷原判決,改判10年、1年4月徒刑,應執行1年9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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