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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未成年少女「每月性交一次」還拍片紀錄 新北男遭判10月徒刑
新北市張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交往期間,多次發生性行為,並在過程中拍攝性影像,士林地方法院日前以違反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共10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不予緩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在2021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當時年僅14歲的少女,兩人進而交往,自2021年4月至同年12月少女生日前,張男在他的新北住處,以「每月一次」的頻率,與少女發生共8次性行為;另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間,在兩次性交過程中,用手機拍攝性影像影片2次。
張男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法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就8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各判5月;另依2023年新修正施行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就2次拍攝少年性影像各判6月。合併執行10月徒刑。
法官在量刑理由指出,張男明知少女心智尚未成熟,仍多次性交並拍攝性影像,可能對被害人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不過考量張男犯後坦承犯行,拍攝是使用少女手機,並非張男主動勸誘,事後也沒有散布影像行為,因此依刑法第59條減刑。
雖然張男無重大前科,但考量尚未與少女達成和解或賠償,且還有涉犯妨害秩序的案件在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法官認定非單純偶發犯罪,不予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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