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夫怒拍「小王與妻車內苟且」反被告!法官1原因判無罪
嘉義一名男子懷疑妻子與鄰居外遇,深夜持手機、手電筒拍攝2人在車內活動及私密處,反遭對方提告涉犯妨害秘密罪嫌,遭檢察官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男子行為屬於「竊錄」非公開活動,但其目的是為了維護配偶權且蒐證手段尚屬平和,裁定無罪。可以上訴。
判決書表示,男子因懷疑妻子與鄰居過從甚密,於2023年1月23日深夜尾隨至嘉義縣民雄鄉路旁,持手機及手電筒拍攝2人在車內的活動及男方私密處,鄰居發現後立即報警,認為男子涉犯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遭檢察官起訴。
法官審理,男子在案發當時偶遇2人,因涉及侵害配偶權的蒐證,其動機正當。判決書指出,案發地點偏僻且無燈光,車內的活動具隱密性期待,屬於非公開活動;然而,男子錄影時間僅約1至2分鐘,確認出軌情事後即停止,並非長時間全面監控。
法院審酌,被告透過手機單次、短暫的蒐證,與使用GPS或針孔攝影機等長期監視手段不同,對隱私權的侵害程度輕微,具有社會相當性,不構成刑法「無故」竊錄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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