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大生跟蹤心儀女同學返家...身體碰觸性騷擾 追不到嗆「性侵你」
台南市何姓男大生想追求女同學,竟跟蹤對方回到住家大樓地下室,還趁機用自己身體上半身正面碰觸女生身體上半身性騷擾,在學校遇到時再故技重施;何不滿女生不理他,再傳訊恐嚇要打給對方爸爸說「我性侵你女兒、跟我出來講」,台南地院將何判刑5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南市何姓男大生想要追求女同學,前年9月23日下午5時許,竟從學校跟蹤女生返回住家大樓地下室,女生發現何突然出現,心生畏怖,想要立即離開現場;何追上用手搭上女生肩膀,往其身上緊靠,使女生上半身身體及胸部、腹部正面觸碰何上半身身體正面。
同年10月9日9時10分許,何在學校操場堵到女生,再用同一手法,讓自己上半身身體正面碰觸女生上半身身體;同年10月11日,何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追求女生文字訊息,並多次撥打LINE電話,更傳送「對不起了我要放狠話」、「如果真要我說你老爸說 我性侵你女兒」。
何恐嚇「我在你家樓下 跟我出來講 給你兩個選擇 第一個出來說 第二個回訊息 如果不會回或不出來 我就你跟我都沒臉見人」等文字訊息,女生觀看後心生畏懼,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已嚴重受何影響,報警處理。檢方偵訊時,何承認犯行,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認定,何姓男大生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跟蹤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刑法嚇危害安全罪;何追求女同學過程中,理應謹守分際,充分尊重意願,卻反覆、持續無視女生意願,跟蹤至其住家地下室,不斷傳送追求訊息及撥打電話,甚而傳送恐嚇訊息。
法院審酌,何致被害人心生畏怖、不勝其擾,又乘對方不及抗拒而性騷擾,使被害人身心均受嚴重傷害,所為實應予非難;且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仍不斷跟蹤騷擾及恐嚇被害人,考量犯後承認犯行、犯罪動機、手段,性騷擾罪判刑2月、恐嚇罪判刑4月,應執行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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