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入獄!體操「魟魚老師」猥褻男童還拍攝下體照 最終判關12年定讞
外號「魟魚老師」的營隊老師林觀復在寒暑假營隊期間猥褻多名孩童,甚至在指導體操劈腿時,拍攝男童臀部,一、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製造兒童性影像等罪判林12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林畢業於陽明交通大學,長相斯文,2022年起以「魟魚老師」名號在營隊擔任帶隊老師。2023年12月間,他在大學宿舍的交誼廳教1名不到12歲的小孩做體操正分腿動作時,即趁兒童趴於地墊上、雙腿劈開之際,撥開兒童連身體操服臀部布料,拿手機拍攝露出的肛門。
2024年冬令營、夏令營期間,利用孩童矇懂無知和對他的信任、友好感,對5名未滿14歲的男童強制猥褻11次。檢方調查,他的手機裡也有大量幼童猥褻照和全身照。檢方依涉犯刑法加重強制猥褻罪嫌11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兒童性影像罪嫌1次起訴。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林才改口認罪;法院認為林在粘巴達假日學校營隊擔任帶隊老師,應負責照護、帶領兒童進行遊戲及住宿,卻反而利用機會侵害小孩的性主體性,行為惡劣。
法院指出,因林偵查初期都不認罪,直到檢警將扣案手機進行數位鑑識,相關犯罪證據一一浮現後,他在檢察官最後一次偵訊中坦承部分犯行,一審認為他「態度普通」,雖林想與5名男童調解,但家長無調解意願,一審判12年徒刑。
檢察官上訴認為被害兒童的年齡介於7歲至11歲之間,林為滿足私慾,分別對5名兒童多次強制猥褻,還拍攝身分不詳的男童性影像,指一審量刑過輕而上訴。
林上訴則請二審考量他是國立大學畢業,素行尚可,犯案時才剛滿22歲,應依刑法「情堪憫恕」條款減刑,好讓他早日復歸、回饋社會。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依林的犯罪情狀來看,並無情輕法重或顯可憫恕的情況,雙方上訴均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
案經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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