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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陳姓男子和女同事到某公司談完公事後,在該公司玄關突然從後方環抱女同事腰部,女方丈夫得知後,約陳男外出談判,並堅持提告,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徒刑9月要關,高雄高分院審酌他改口認罪又賠償,從輕判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陳男與女方都是建設公司同事,前年8月28日下午2時許,兩人到某公司談完公事後準備離開,陳男卻突然從後方環抱女同事腰部,女方掙扎約5秒後提醒陳男後方有監視器,陳男才果斷鬆手。

事後女方丈夫得知後,約陳男外出談判,並要兩人不要聯絡,事後陳被提告猥褻,並經高雄地檢署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喊冤,稱當時屋內都有人,若女方感覺被猥褻可以呼救,她當時並未掙扎,不構成猥褻。

但法官發現,案發前陳男與女方、女方丈夫都成到咖啡廳詳談,女方丈夫要陳男不要再與女方糾纏,可見女方無意願繼續與陳男往來;另據監視器畫面,女方於陳男環抱的過程中,身體先往2點鐘方向稍稍轉動,再慢慢向右轉身面向陳男,持續數秒後,陳男隨即放開女方。

一審法官採信女方證詞,認為陳男自後方腰部環抱女方時,女方已表示拒絕並要求陳男放開,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他不服上訴,要求從輕發落。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審酌陳男改口認罪,並賠償和解,從輕改判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

猥褻 丈夫 監視器 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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