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癡漢8年後又犯案!噁男磨蹭女學生還起反應 判3年4月徒刑

自台東遷居桃園董姓男子8年前下班搭公車曾趁人擠時,以下體頂著前方女子數秒又襲臀,依性騷擾罪判拘役40天;去年2月間則趁清晨上課擠公車時,以下體頻繁碰觸國中妹臀部射精後下車逃逸,桃園地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4月徒刑。
犯罪事實指出,35歲董男2025年2月18日清晨6時50分,從桃園市八德區某處搭乘往桃園火車站方向的102號路線公車,當時正值上課尖峰時段,董男一上車便盯上同站上車,走在前面國中女學生,竟趁車內人潮擁擠為掩護,緊貼著國中妹背後,公車行進期間持續以下體頻繁碰觸、磨蹭少女的臀部,行為極其囂張,在少女制服外套上射精,隨即在桃園監理站下車逃逸。
少女放學回家覺得受辱哭訴遭被告從後方碰觸身體,當時她躲不開,好像被包住的感覺,抵達學校發現外套黏黏的,之後少女害怕上學搭公車又碰到董男,還是爸爸陪著搭公車上學好些一段日子,報案提告後,八德警方隨即根據公車刷卡紀錄與監視器畫面,循線將董男逮捕歸案。
董男於法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犯行均坦承不諱,和與被害少女在警詢及偵查中的供述一致,並有警方2份外套精液DNA與被告相符鑑定書、公車監視器畫面、董男搭乘102號公車刷卡紀錄、八德警方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少女繪製案發現場圖及102號公車路線圖佐證。
雖然辯護人辯稱,被告董男從案件調查起就承認自己有罪,目前也已就醫,希望能透過治療控制或改善容易衝動的身體狀況,本案法定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刑罰重,希望法官能考量情狀特別,給予減輕其刑。
但法官認為,被告為滿足性慾,完全不顧少女的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意願,他的犯罪行為對少女造成嚴重的身心創傷,影響正常成長,迄今尚未取得家屬諒解,也未賠償,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又無值得同情的理由,不符合刑法第59條減刑的要件,辯護律師的請求不成立。
法官審理時發現,董男案發時是名智識正常的成年人,竟對少女藉機強制猥褻,況且他並非初犯,早於2019年6月25日就藉著上下班時段擠公車時,在車上以相同手法隨機選擇陌生女性發洩性慾,迄今仍有至少2件相同的強制猥褻案件還在法院審理,顯示他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必須嚴厲譴責。
法官說,被告於審判過程承認犯行、表示悔意,至少節省司法資源,態度算尚可,考量高職畢業的教育程度、目前從事組裝椅子的自由業、家庭經濟情形及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的危害,還有檢察官從重量刑意見,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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