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戰中心軍人騙女同事裸照判2年 上訴求緩刑自稱是「善良的人」

時任國防部資通電軍電子作戰中心黃姓軍人追求女同事不成,竟假冒對方心儀的街頭藝人,以LINE攀談索取多張裸照,台中地院一審依妨害性隱私罪判他2年;黃上訴求緩刑,表示自己從軍定期捐款給弱勢,尚可稱「1個善良的人」,台中高分院二審不採信,判處駁回,仍可上訴。

檢方、憲兵隊調查,黃男得知女同事對某位街頭藝人有好感,誆騙認識該藝人、假冒其LINE帳號,2024年3月1日再加女同事好友,黃並持續冒充藝人身分,2度要求女同事自拍胸部、下體裸照回傳。

後來女子發現異狀,同年4月親自詢問該名藝人才知遇害,同時向服役的單位提出性騷擾申訴,憲兵隊也持搜索票赴黃男住處搜索,查扣記憶卡、硬碟,還有女子影像共27張。

台中地院一審時,黃男坦承不諱,與被害女子指控相符,也有扣案照片、對話紀錄可佐;一審認為,黃因追求女子不成,竟以冒充他人方式施以詐術獲取她性影像,造成女子身心創傷。

一審考量,黃犯後始終全部坦承,但雙方就和解無共識,依2個無故重製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其本人攝錄所得性影像罪,各判黃1年5月、1年5月,應執行2年。

黃男不服上訴,主張自己無前科,從軍有收入以來,長期都固定捐款給弱勢團體,尚可稱為1個善良的人,本案犯後態度良好,案發時有正當工作,非惡性極大之人,犯案動機是兩性觀念不佳,無法妥善處理男女感情,他知錯反省、自願退伍,斷送前程,請求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黃男為滿足個人私慾,冒充他人騙女子裸照,不足同情,一審量刑妥適無違誤,而黃男造成女子身心創傷,應予以適度懲罰,難認有何暫不執行刑罰的情狀,其請求緩刑無理由,駁回上訴。

時任電戰中心黃姓軍人假冒街頭藝人騙取女同事裸照,法院一、二審都依妨害姓隱私罪判他2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ingimage
時任電戰中心黃姓軍人假冒街頭藝人騙取女同事裸照,法院一、二審都依妨害姓隱私罪判他2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ingimage

街頭藝人 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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